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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六种保护(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对未成年人六种保护(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更新时间:2024-01-08 13:53:56

对未成年人六种保护

对未成年人的六种保护包括:
家庭保护:家庭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也应协助其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学校保护:学校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早期教育服务、校外培训、校外托管等机构在教育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社会保护: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网络保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责任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政府保护:在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得不到有效监护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对其进行监护和救助,同时在职责范围内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最大的支持。
司法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司法案件中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支持社会组织、社工等参与未成年人案件中的社会调查、教育矫治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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