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江门市渔船报废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门市渔船报废补贴标准如下:
1. 报废渔船的船龄应在10年以上(含10年)。
2. 报废渔船的总吨位应在50吨以上(含50吨)。
3. 报废渔船的报废时间应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
4. 报废渔船的报废方式应为拆解或拆解后出售。
5. 报废渔船的船主或经营者应提供以下材料:渔船所有权证或船舶登记证书、报废渔船的拆解或拆解后出售证明、渔船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渔船报废前12个月的纳税证明、渔船报废前12个月的银行流水账单等。
6. 补贴标准为:报废渔船的船主或经营者可获得一次性补贴资金,具体金额为:
(1)船龄在10年以上(含10年),总吨位在50吨以上(含50吨)的渔船,每艘补贴人民币10万元。
(2)船龄在10年以上(含10年),总吨位在20-50吨之间的渔船,每艘补贴人民币5万元。
(3)船龄在10年以下的渔船,每艘补贴人民币3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补贴金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同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也需要符合江门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