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原则
学前教育原则是指对0岁至入小学前儿童实施教育应遵循的基本要求。1989年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中规定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发展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 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的一日生活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依据0岁~6岁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学前教育的原则可概括为:
(1)从胎教开始适应各年龄发展和个体发展的教育;
(2)促进学前儿童体、智、德、美的良好发展与个性的健康发展;
(3)成人对学前儿童的照管与教育相结合;
(4) 以兴趣诱发,在游戏中成长;
(5)创设适宜的环境,发挥其教育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