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个复合肥不合格纠纷案例:
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管局对云南昆明宝龙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兴宝龙”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该批复合肥料不符合GB 38400-2019标准,判定为质量不合格。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进行了复检,但结果仍不合格。涉案货值金额为25200元,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不合格的“兴宝龙”复合肥料290袋,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25200元。
此外,在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也查处了一件复合肥不合格的案件。贵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亿大利”复合肥料经抽检不合格。该批复合肥料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0日,产品包装标识为“氮磷钾≥45%,总养分≥45%,产品规格为40kg/袋”。检验结果显示,该批复合肥料总养分含量仅为33.9%,与明示值不符。
据报道,该公司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采取召回措施,并对购买了该批次复合肥料的客户进行了退货处理。
以上两个案例均涉及复合肥料质量不合格问题。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产品是非常重要的。而作为生产者或销售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是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