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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收购站选址法律规定(废品回收站选址的法律规定)

废品收购站选址法律规定(废品回收站选址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24-05-04 12:19:04

废品收购站选址法律规定

下面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应当限期迁出。

(一)有条件的镇(街)应设立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园区,入园经营。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地点设立再生资源废品收购站:

1.城乡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两侧;

2.城乡建成区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河流、明渠两侧200米范围内;

3.旅游景点、村居民宅生活区内;

4.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铁路、港口、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及周边距离200米区域;

5.党政军机关和学校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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