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出发前,学校专门向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上午考试结束后,老师又特别强调:吃饭休息,不准私自外出,有事必须请假,尤其是不准出去游泳。但16岁的学生王某不听安排,乘上厕所之机,私自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去院后水湾中游泳,不幸溺水死亡。 对这类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起案例中,王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就其16岁的年龄、智力而言,他完全应该知道私自下水塘游泳的危险性,学校也告诉了他这样的危险,并且在学校三令五申的告诫后,还是违反纪律,乘上厕所之机,翻越两米多高的院墙偷跑出去,导致事故的发生。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无过错,应认定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类伤害事故处理实践中,学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注意两点: 一是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是不合理,学生违反这类规定,引发伤害事故的,学校也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是多数学校管理者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 二是学校的管理是否到位。省教育厅公职律师、法学硕士王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