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提出全省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抽查和监督检查,确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全省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等。
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下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承担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本地区农田建设管理制度和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等。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