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提高清洗效果,特制订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45MPa(25kgf/cm2)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承压热水锅炉的化学清洗。
第3条锅炉的化学清洗包括碱煮和酸洗两种类型。清洗可分浸泡、循环清洗以及浸泡与
循环清洗两者结合的方式。
第4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得以化学清洗代替或放松经常性和有效的水处理工作。
每台锅炉酸洗时间间隔不宜少于二年。
第5条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锅炉化学清洗专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获得法人资格;
2.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清洗 C 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和两名初级技术人员。获得 C 级锅炉清洗资格的单位,可以承担 C 级以下
锅炉的化学清洗。
承担清洗 D 级及其以下级别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中级技术人员或两名初级技术
人员。
3.清洗操作和化验人员应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4.具有齐全和安全可靠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5.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可自行酸洗锅炉。
仅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进行资格认可。
第6条锅炉化学清洗前,化学清洗单位必须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报锅炉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7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按本规则对清洗单位的资格和清洗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