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岗职工退休年龄规定政策
(一)“提前退休”与“正常退休”政策
1、男、年满50岁,工龄30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2、男、年满55岁,工龄15年以上的,为“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
3、女、工龄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为“提前准退休”年龄段;
4、中国法定的退休年龄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二)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政策
1、下岗职工(男、女)工龄达到30年以上,全日制毕业包分配的大学本科生工龄26年以上、专科27年、研究生25年以上的,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提前准退休”年龄段后,本人可以自行选择退休,或选择不退休;
2、若本人选择提前退休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按其退休工资发放;
3、若本人愿意拿基本生活费的,直到正式退休,基本生活费自行停止。
(三)自行提前退休政策
1、男性提前退休政策
①男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年龄50岁-54岁之间,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5岁后,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②男性按“正常提前退休”年龄段退休的,即55岁以上退休的,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③男性选择60岁正常退休的。基本生活费一直发放到正常退休为止。
2、女性提前政策
①女性选择“提前准退休”年龄段退休的,退休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前退休之规定按月纳税,年龄达到50周岁,退休工资不再纳税。
②女性退休50岁,工龄15年以上法定退休政策不变。
③未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患有癌症及其他绝症,或者因致残失去完全行为能力的,工龄达到15年以上应准许退休。
二、下岗职工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符合规定免税项目范围的下岗职工取得《再就业优惠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项目),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项税收优惠政策。
2、工商登记优惠政策。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在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三年内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等。
3、行政性收费优惠政策。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可免收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等。
4、信贷优惠政策。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的,以及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服务型企业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