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个法律上的资格,归属于同一人,因混同导致权利或义务消灭。包括三种情形:
(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
(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在第一种情形,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为所有权上的负担而限制所有权,且均为在所有人的物上设定的权利,如其与所有权混同,所有权上的负担即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在第二种情形,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势必自己向自己请求给付,且自己应向自己履行债务,显然没有意义,其债之关系应即归于消灭。
在第三种情形,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时,保证债务被主债务吸收而消灭,这是由强势义务吸收弱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