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范围:
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
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补助项目
生活困难补助
残疾子女补助
央务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
补助条件
生活困难补助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
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残疾子女补助
有残疾人证;
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导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
助学补助
因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补助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有恶性肿瘤、血液病、慢性肾衰竭、颅内原发性肿瘤手术、冠状动脉搭桥、人体重要器官组织(心脏、肺脏、肝脏、肾脏、骨髓)移植等。
失独家庭补助
1.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
2.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
第四条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每年给予3000—8000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有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央务助学补助。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
(四)重大疾病补助。按其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1—2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2—3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视情而定,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于职工家属患病的,补助标准减半。
(五)失独家庭补助。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给予1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