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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国内和平协议原文(1949年和平谈判八项条款)

1949年国内和平协议原文(1949年和平谈判八项条款)

更新时间:2023-12-26 23:43:11

1949年国内和平协议原文

《国内和平协定》是中国解放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双方代表团针对停止内战、实现国内和平而会谈拟定的历史协定。

1949年4月南京解放前夕,为减少战争对人民的伤害,争取人民解放军和平渡江,国共两党同意在北平举行和平谈判。

1949年4月13日至15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与南京国民政府代表团在北平(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设于北平市,同时将北平市改名为北京市。)举行正式会谈。双方在《国内和平协定》(草案)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反复磋商,4月15日形成了《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共8条24款。谈判中,周恩来坚持中国共产党基本原则,既挫败了国民党企图“划江而治”、利用和谈获得喘息机会的阴谋,又教育了广大人民群众,争取了第三方面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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