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反垄断法全文及解释:
反垄断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全文及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保护经济活动中的市场竞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禁止垄断协议,维护公平竞争。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经营,禁止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法规的研究和宣传,加强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协调,保证经济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实施。
第二章 垄断行为的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六条 企业之间不得达成垄断协议,禁止企业之间进行以下垄断协议:
(一)限定产品的生产、销售、采购、技术开发等方面的交易条件;
(二)限制交易对方的范围或者交易方式;
(三)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生产、销售、采购、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自由;
(四)以不正当手段提高交易价格或者降低交易价格。
第七条 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垄断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进一步规定。
第八条 国家对于垄断行为实行反垄断调查制度,反垄断调查可以由国务院反垄断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可以要求企业、个人提供反垄断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企业、个人应当提供。
第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在反垄断调查中,有权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个人进行调查,包括对其经营场所、财务账簿、商业信函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查阅、复制和抽样检验等。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在反垄断调查中,可以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个人进行询问,相关企业、个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 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在反垄断调查中,可以聘请专家、律师提供意见和帮助。
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在反垄断调查中,可以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相关企业、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 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在反垄断调查中,应当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在反垄断调查中,应当严格依法程序,确保调查的公正、公平。
第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在反垄断调查中,发现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个人,应当责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以罚款;
(四)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在反垄断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在反垄断调查中,发现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国务院反垄断部门应当建立反垄断调查的档案,保管反垄断调查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 反垄断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国务院反垄断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企业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反垄断意识,促进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全文及解释。该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禁止垄断协议,维护公平竞争。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国家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等措施。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反垄断调查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调查的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