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城市近郊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2.坝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山区和半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城市近郊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2.坝区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山区和半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