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师法规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就说,执业助理医师在以上医疗机构有独立处方权,除此以外没有独立处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