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洱海一二三级保护区划分(洱海保护的三条生态红线最新规定)

洱海一二三级保护区划分(洱海保护的三条生态红线最新规定)

更新时间:2023-12-24 03:33:57

洱海一二三级保护区划分

据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分区划定方案,一级保护区保护生物多样性,实施生态修复,建设生态廊道,拓展湖滨缓冲空间,保护和改善洱海生态功能。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洱海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除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依法应予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应当逐步迁至二级保护区外进行妥善安置。

二级保护区严格控制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严守耕地红线,防治湖(库)、河道污染,保护田园风光。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除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房屋确需修缮加固或者危房拆除重建的,应当经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鼓励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原有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迁至二级保护区外的城镇规划区集中安置。

三级保护区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加大城镇、村庄规划建设管控力度,优化布局文化旅游、生态产业,发展绿色经济。三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洱海保护管理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须征求同级洱海保护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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