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我公司员工某某某,男,25岁,市场部主管。该员工按公司管理规定,统一由安排宿舍集体居住。
该员工自2020年5月招聘到我公司市场部工作以来,一直与同事住在公司位于市区迎春路326号集体宿舍二楼32号,未外出购房或租房居住。特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