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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妇女可不可以改嫁(关于元朝婚姻解除方面的说法)

元朝妇女可不可以改嫁(关于元朝婚姻解除方面的说法)

更新时间:2024-01-05 02:44:51

元朝妇女可不可以改嫁

元代妇女的离异与再嫁,既受到中原汉地婚俗文化的影响,又融入了北方少数民族特有的婚姻传统,形成了蒙汉兼具的妇女离异与再嫁体制。

而再嫁又称改嫁、再醮和改适,指女性在与夫离异或者夫亡之后重新与他人缔结的婚姻关系。

元代妇女再嫁是非常普遍的,虽然元廷对一部分具有特殊身份的女性再嫁做出了强制规定,如命妇等,但仍有朝廷命妇要求朝廷收回所赐的封号,自愿降为平民任其改嫁。

占女性人口大多数的平民妇女较命妇等,拥有更多自主选择再嫁权力。元代妇女再嫁的案例不胜枚举,总结女性选择再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经济因素,贞节观念等思想,以及社会风气和整个社会对妇女再嫁现象的评价。

01

经济因素

自蒙古汗国建立以来,蒙古人在东征西战进程中能获得巨大的胜利,除军事素质较强外,还与能够通过战争获得大量的物质财富息息相关。

他们运用武力大量掠夺财富,如“成吉思汗这次出征,使汉地百姓的金帝归顺,取得了许多缎匹,又使合申百姓的布儿罕归顺,取得了许多骆驼。”

建元之后,统治者为争取和巩固皇位大量滥赏、滥耗。元廷沉重的经济负担无疑由从事农耕经济的中原百姓承担,为满足元廷开支,只能改税法增税收。

无不增税,对百姓更是直接搜刮,致使民不聊生。元代社会各阶层对物质财富都有极大的渴求,经济因素直接影响元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蒙古汗国时期,妻妾就可以通过购买获得,如“他们可以不加区别地纳娶其他女子,可以把他们从女子亲属那里用重金买来。”元代出现为获得更多聘财而再嫁的妇女。

另外,在中国古代社会中,都是以男性劳动力为主,大部分女性只是起辅助劳动作用,家庭中男性的去世,尤其是青壮年男性,会给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将会导致家庭收入的减少,生活无以为继。

妇女夫死之后,或孑然一人孤苦伶仃,或子女尚且年幼,自己无力担负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的重担,寡妇“即目户下别无事产可以养赡,委是贫困生受。”

只能选择再嫁,来改善自己的经济情况,她们可在为夫守服结束后依法再嫁。

总而言之,妇女无论是因自身或其父母贪财而再嫁,还是因独自一人无法承担沉重的经济负担,经济因素始终是影响妇女再嫁的一大重要原因。

02

思想因素

忽必烈建元之时,中原汉地的思想文化,主要继承了两宋时期的理学,两宋时期也是儒学的革新时期,儒学在这一时期吸收佛道思想并自我的反省,完成了由生成论到本体论的转变,并出现不同的理学学派。

此时,忽必烈也在筹划灭宋,偏安一隅的南宋长期被战火包围,而思想的传播与发展又需要一个比较安定的社会环境,因此,理学由上而下的传播过程很是曲折,民众接受程度也及其有限,理学在南宋时期仅成为官方的指导思想,普及程度及对人的影响并不深远。

忽必烈建元之后,随着统治重心南移,大量蒙古勋贵和蒙古平民迁入中原,与中原汉族通婚,北方草原文化开始与中原农耕文化交流融合。

此时,忽必烈开始积极寻求治国之道,他周围聚集了大批儒学名仕,“时姚枢、窦默、许衡,皆世祖所敬信者。”年李瑄叛乱,此事对忽必烈与儒臣的关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此对汉人的防范之心日益加重,并提拔色目官僚牵制汉人官僚,对儒学研究更是毫无兴趣。

太子真金虽立志行儒家治国之道,却于1285年惊惧而死,以儒治国之宏图也不了了之。

成宗与武宗两朝,因其自漠北至大都,对儒学的发展与传播所做出的贡献并不大。仁宗、英宗与文宗三朝立意崇儒,实施了一系列倡导儒学的措施。

惠宗继位后权臣伯颜废科举排斥汉人,惠宗亲政后任用脱脱,又恢复科举考试,开始倡兴儒学。元朝后期统治集团内部的各大派系开始互相斗争倾乳,各集团内部频繁混战。

元朝内忧外患,战乱不断,政权岌岌可危,儒学的发展与传播趋于停滞。终元一代,虽有统治者寻求儒学名臣振兴儒学,却总在刚见成效之时就被迫强行停止,元代儒学的发展历程艰难且曲折。

即使在统治者力推儒学之时,也仅是元帝与部分汉族官僚颇为重视,在推行过程中又会受到蒙古及色目官僚的重重阻挠,社会各阶层对儒学的接受程度普遍不高。

另外,元代各个宗教类别繁荣发展,道教、佛教及其他外来宗教对儒学的传播也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综上所述,元廷虽将理学定为官学,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各统治者重视程度不一。理学在元代并未成为深入人心,对妇女再嫁影响不大。

03

社会风气

早在蒙古汗国时期,受收继婚等婚制的影响,妇女再嫁实为平常,如成吉思汗之女赵国大长公主,阿剌海别吉曾两次再嫁,“始适汪古部长长子不颜昔班,改适其兄子镇国,再适赵王孛要合。”

两宋时期经济飞速发展,各大商业都会“货物之至者无不售,且不问多少,一日可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风气也逐渐开放,出现了众多供人们消遣娱乐的场所。

元朝建立之后,社会风气依旧趋于开放,对强调为夫守志的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元廷规定亡夫女性的舅姑及其他亲属,不能干涉其自愿为夫守志之意。

元廷于至元八年颁布“妇人夫亡守志并欲归宗者听,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仍有人出于同情或其他因素,在守服期结束之后,规劝她们择人再嫁。

尹氏认为妇女再嫁属于失节,但其姑却持有不同看法“世之妇皆然,人未尝以为非,汝独何耻之有?”她认为亡夫妇女再嫁实属平常,众人并不以此为耻。

综上所述,元代丧夫妇女自愿改嫁不仅不会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与阻止,甚至还会受到舅姑、父母或者其他宗族亲戚的支持,元廷也不会禁止符合再嫁条件妇女自由再嫁。

元代有承袭了朱代比较自由开放的社会风气与婚姻态度,加之北方民族收继婚婚俗的影响,使得元代社会各个阶层对妇女再嫁持理解、宽容与支持的态度,元代妇女再嫁更加自由而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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