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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钻孔深度规定(地勘钻孔深度怎么验收)

地勘钻孔深度规定(地勘钻孔深度怎么验收)

更新时间:2023-12-25 04:05:36

地勘钻孔深度规定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 (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少;

4、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

5、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1、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p0≤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1.0、倍基础宽度;

3、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

4、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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