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简称“半边户”)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在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以个人为单位。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办理程序
(一)1月31日前,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和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2月28日前,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三)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四)4月20日前,县级审核确认公布。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确认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确认办理程序
(一)1月15日前,本人申请。申请纳入扶助范围的对象,应在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人证》等证明材料。
(二)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审议。
(三)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四)4月20日前,县级审批。信息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