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之间,每月的5日、15日、25日进行(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天气等特殊因素,按照市市政管委的统一要求进行加测。每年的11月15日下午3点前,各区县所属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报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11月15日下午5点前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属各大专业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汇总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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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测温地点: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等,阳台、厕所、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1.5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
三、合格标准: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即为合格。
四、测温工具:必须选择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测量表。推荐MS红外测温仪
五、抽测比例:要选择供热系统中间和末端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抽测用户室温。抽测比例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内的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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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测温记录: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单位(企业)要使用由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测温表。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
七、以下情况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的标准:
(一)用户未经供热单位(企业)的同意,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包括暖气片、管道、阀门等);
(二)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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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如衣物等);
(四)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的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
(五)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9℃以下时。
各有关部门、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