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处作业分级范围规定:
1.1 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1.2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
业。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为2米;
1.3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为3米;
1.4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为4米;
1.5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为5米;
2、 安全操作规程:
2.1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2.2 高处作业必须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负责人对工程的高处作业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2.3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2.4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2.5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2.6 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对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物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2.7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2.8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两天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2.10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有警戒线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