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服,是指中华法系中划分亲属关系的五个级别。第一等级亲属——斩衰“五服”中最重的丧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布制做,断处外露不缉边,丧服上衣叫“衰”,因称“斩衰”。表示毫不修饰以尽哀痛。属于斩衰级别的亲属包括: 1.妻子、妾。妻子对丈夫属于斩衰亲,丈夫对妻子则不属于斩衰亲,夫妻是不平等的。妾称自己的男人为家长,妾对家长属于斩衰亲,男人对众妾则不属于斩衰亲。 2.儿子、儿媳。旧时儿媳出嫁后要从夫姓,所以与公婆的亲属关系属于同一级别。夫妻无儿,由侄子承嗣的,侄子属于斩衰亲。 3.未出嫁的女儿及出嫁后离婚反家的女儿属于斩衰亲。已出嫁的女儿属于夫家的人,和生父母的亲属级别降低,不能与兄嫂享有同等地位。 4。儿子、儿媳、未嫁女行孝的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还包括嫡母、慈母。嫡母是指父亲的正妻。妾生之子和父之正妻即使没有抚养关系,也属于斩衰亲。慈母,是指抚养自己长大的母亲,比如某人为父亲的三妾所生,但由父亲的六妾抚养,则父亲的正妻为嫡母、三妾为生母、六妾为慈母。同属一个亲等。对父亲的其他妻妾则不属于斩衰亲。 5.嫡长子死亡的,嫡长子之长子为承重孙。承重孙属于斩衰。 现在的斩衰是用手撕扯的粗白布,不缝边,穿在身上用根布条(或草绳)扎紧,头戴白孝帽,下穿粗布裤,足登白布蒙严的黑布鞋。
第二等级亲属——齐衰 齐衰,是次于“斩衰”的丧服。用粗麻布制做,断处缉边。服期分三年、一年、五月、三月。服齐衰一年,用丧杖,称“杖期”,不用丧杖,称“不杖期” 第二等级亲属包括: 1. 丈夫对妻子。不包括对妾,但包括原来为妾,经过扶正仪式晋升为妻的女子。 2.男子及配偶对伯叔父母。 对庶母。父母的其他妾如同婶母。 对已经离婚的母亲,已经和父亲离婚的母亲不属于自己家族的人,虽有母子之情,亲属关系要降低一等。 父的其他妾的地位如同婶母。 3.男子及配偶对兄弟及未嫁的姊妹。未嫁女视为自家兄弟,出嫁女属于外姓人,亲属级别降低。 4.已嫁女为父母。已嫁女对公婆是一等亲,对娘家父母则属于二等亲了。 5. 孙男女对祖父母。重孙男女为曾祖父母。玄孙男女为高祖父母。 以上所说之女均指未嫁之女。 第三等级亲属——大功。 大功是是次于“齐衰”的丧服。用粗熟麻布制做。 第三等级亲属包括: 1.对堂兄弟、未出嫁的堂姐妹。 2.对已经出嫁的姑姑。 3.对已经出嫁的姐、妹。 3.已经出嫁的女子对娘家的伯、叔,兄、弟。 4.父母对自己的儿媳。 5.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 6.对自己兄弟的儿媳。 第四等级亲属——小功 小功,是次于“大功”的丧服。用稍粗熟麻布制成。 第四等级亲属包括: 1.对祖父的兄、嫂、弟、弟媳。(叔爷爷、叔奶奶) 2.对堂伯叔父母。(堂叔、堂婶、堂伯父、堂伯母) 3.对未出嫁祖姑(姑奶奶)及堂姑。 4.对已嫁堂姊妹。 5.对兄弟之妻。(嫂子、弟媳) 6.对从堂兄弟,未嫁只从堂姐妹。(同一曾祖父的兄弟姐妹) 7.对外祖父、舅、姨。 第五等级的亲属——缌麻 缌麻是用稍细的熟布做成的孝服。现在大多用漂白的布做成。称为“漂孝”。 第五等级的亲属包括: 1.曾孙对曾祖父母。 2.对同族伯父母。(自己高祖父的子孙) 3对同族兄弟、未嫁族姐妹。(自己高祖父的后代与自己同辈份者) 4.对外姓中为姑表兄弟、姨表兄弟。 5.男子对岳父、岳母。(只包括妻之父母,不包括妾之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