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6.10.3第4条——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 1 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