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湿地区位、规模、功能、属性和生态效益的重要性,面积8公顷以上,且符合12条重要标准其中一项的的湿地,可认定为市重要湿地。
凡未被认定为重要湿地、面积8公顷以上、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湿地,可以认定为一般湿地。具体标准由区市湿地主管部门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