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员交通、误餐补助费用支出执行如下标准:
(一)项目评审时间在4个小时以内的(含4个小时,以下同),每人100元;项目评审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8个小时以内的(含8个小时,以下同),每人200元;超过8小时的,每人300元。特殊项目需要提高评审费用标准的,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二)项目流标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发放费用。
(三)项目复议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发放费用。
第五条 外地专家的抽取由法规科负责;综合科负责安排食宿、票务和接送工作;督查科负责外地专家的安全、保密工作;业务科负责做好相关对接工作。
第六条 项目评审在中午十二点以前结束的,原则上不安排专家、监督员就餐;超过十二点的,由项目代理机构统一安排,原则上安排在定点餐厅就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