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客观存在素质低又不服从管理的员工可以直接除名,原因有三:
一是素质低从某种角度折射出员工职业素养不合格,甚至职业专业素质不合格;职业素养不仅限于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二是职业价值观有问题,任何一个不认同企业文化的员工,都不会为企业创造实质性的价值,企业文化不仅限于管理制度和遵守管理制度;
三是企业文化价值的体现需要以认同并践行制度为基础,任何凌驾于制度之上不服从管理人不能作为企业人或人才。
在企业或团队用人中,我们通常把人界定为三个等级划分:有德有才、有德无才、无德无才,依次为上等、中等、下等;上等重用,中等留用,下等不用。你所说的为下等,故而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