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7年10月,中国全国统一式样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正式发布。
2.1993年,房地合并发证,证的名称改为房地产证。
3.2002年,改用省版的房地产权证。
↑2002版
↑2008版
4.2015年3月1日《不动产权证书》正式施行,它是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启用。
①原已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等证书与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权利人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将原有房地产权证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②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的填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查封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不填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此外的其他登记事项填发《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