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
绝对贫困人口即特困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相对贫困人口即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
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
一、救助对象:因病、因残或因灾而造成长期缺乏劳动力,却生产工具,缺衣少被,住房简陋,生活特别困难,常年需要政府救济才能度日的“三缺户”特困家庭;因自然灾害、各类事故或因病造成临时困难,通过自身努力在短期内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家庭。
二、救助标准:经批准的特困户家庭每人每年救助金150元,其中:一、二级残疾人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各地有所不同。
三、审批程序:实行一年一定。
(1)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委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绝大多数村民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审查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4)区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