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销标准
(一)托幼费报销标准:月托幼费低于每人每月130元的,据实报销。月托幼费超过130元(含130元)统一按每人每月130元报销。
(二)取暖费报销标准:有条件的单位,取暖费可以按照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托幼园所的收费标准报销一半。
二、报销范围
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子女的,托幼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单月份由子女父亲单位予以报销;双月份由子女母亲单位予以报销。
(二)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其子女户口在本市并在本市入园所,由本市工作一方的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三)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子女在本市入园所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承担全年托幼费报销部分的50%。
(四)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所的,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五)父母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地入托者,单位不予报销。父母双方均在外地工作,其子女在本市入托者,是否报销执行其父母工作单位所在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