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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昆山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4-01-07 17:31:45

昆山市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引导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引导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根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山市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的引导激励工作,引导激励对象为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社区(行政村)、居民小区管理责任人、家庭和相关生活垃圾分类从业人员(已纳入昆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红黑榜”考评体系的涉农社区、村不在本办法的引导激励范围内)。

第三条 引导激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表彰引导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方式。

第四条 各区镇可根据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成效和实际情况,适当扩大引导激励范围和程度。因扩大引导范围而增加的资金,由各区镇自行承担。

第五条 市生活垃圾分类办负责指导全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的引导激励工作,按规定对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相关部门推荐的名单进行复审确认并拨付引导激励资金;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引导激励工作,按照规定开展辖区年度引导对象的初审评价工作;市纪委监委负责对全市引导激励工作开展督查;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引导激励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积极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出席各类主题宣教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社区(村)的引导激励措施

第七条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成效显著的社区(行政村),申请引导激励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所属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每季度进行综合评选,推荐排名前10%的非涉农社区(行政村)。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对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推荐的社区(行政村)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标准另行发布),取前20名的社区(行政村)进行表彰。

(二)拟推荐社区(行政村)当季度不得被所属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列入过生活垃圾分类“红灰榜”的灰榜当中;当年度列入过灰榜的社区(行政村)必须在后续月度评价中连续两次评入“红榜”方可参与评选(社区、行政村总数少于5个的不受此条限制)。

第八条 获得引导激励的社区(行政村)将获得:

(一)通报表扬。

(二)当季度给予引导激励资金20000元,其中社区(村)书记(主任)及生活垃圾分类专职工作人员各获得20%(同一人兼任的最多获得30%),其余资金由社区(行政村)领导班子讨论研究后统筹分配。

(三)优先推荐申报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第三章 居民小区管理责任人的引导激励措施

第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成效显著的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申请引导激励的,该小区必须已通过《昆山市“三定一督”居民小区运行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验收,且管理责任人已全权接手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负责核实)。

第十条 获得引导激励的居民小区管理责任人将获得:

(一)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优秀小区”的管理责任人获得5000元一次性奖励。

(二)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的管理责任人获得20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家庭的引导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且成效显著的家庭,申请引导激励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遵纪守法,邻里关系和睦,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准确分类投放垃圾,带头绿色低碳生活,且当年度被纳入过所属社区(行政村)的居民(村民)光荣榜。

(二)积极参与所居住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或秩序维护等服务活动,当年度不少于1次。

(三)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可委托下属社区(行政村)进行初审推荐,由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报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每月上报的家庭数不得超过属地居民小区总数。

第十二条 获得引导激励的家庭将获得:

(一)授予“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月度最美家庭”荣誉称号。

(二)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纪念奖品。

(三)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昆山市最美家庭”。

第五章 个人的引导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的生活垃圾分类专职机构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督导员、环卫工人以及其他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人员,申请引导激励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志愿者身份参评的,必须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当季度相关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作为依据)。

(二)以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非政府购买服务的)身份参评的,必须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当季度相关督导服务时间不少于60天(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负责认定),且所督导小区至少已通过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合格小区的验收。

(三)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办公场所、农贸市场、医疗机构、星级酒店、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学校、大型商超、宾馆饭店等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人员参评的,所在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必须已通过相关市级部门的验收。

(四)其他人员参评的,必须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的宣传引导、教育培训、日常管理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等相关工作不少于半年,业务熟练且能够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五)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因工作推进不力导致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或被苏州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查实的,该单位当季度不得进行推荐。

(六)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各专业组牵头单位和市城管局每季度各推荐5名,同时市生活垃圾分类办每季度根据督查评价结果统筹分配共计110个推荐名额至各相关单位。各单位每次推荐的环卫工人、督导员、志愿者或社区(行政村)工作人员等一线工作者不得少于80%。

(七)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每次推荐的个人名单如有重复的,以各相关部门推荐的名单优先,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重复上报的名单将予以作废处理。

第十四条 获得引导激励的个人将获得:

(一)授予“昆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减量工作季度之星”荣誉称号。

(二)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纪念奖品。

第六章 引导激励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的引导激励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具备条件的家庭应当主动向所属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

(二)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公示满7天后,将公示合格对象于每月10日前上报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并向市生活垃圾分类办集中申请奖品。公示期内如有投诉经查实的,各推荐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推荐和公示。

(三)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将奖品划拨至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由其发放至引导激励对象。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小区管理责任人和个人的引导激励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社区(行政村)、居民小区管理责任人和个人应当主动向相关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佐证材料。

(二)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按规定将初审合格对象于每季度底前上报市生活垃圾分类办。

(三)市生活垃圾分类办按规定开展复核后将拟引导激励名单在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期如有投诉经查实的,应取消引导激励资格。

(四)经公示无投诉或投诉未查实的,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应当及时通报该批次引导激励对象。由各推荐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向市生活垃圾分类办集中申请上季度的激励资金或奖品,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审核通过后将激励资金(奖品)划拨至各推荐单位,由各推荐(初审)单位发放至引导对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或截留引导激励资金(奖品)。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将把引导激励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督查评价体系中;市纪委监委、财政等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相关单位上年度的生活垃圾分类引导激励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推荐单位每季度应对上季度的引导对象进行抽样复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引导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市生活垃圾分类办或者引导激励对象的推荐单位进行实名书面投诉;市生活垃圾分类办或者引导激励对象的推荐单位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或取消引导激励资格。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得引导激励的,由各推荐单位负责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获得推荐或引导激励的,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应及时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提醒,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相关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可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引导激励范围和引导激励类型。各区镇、城市管理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当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认定标准或工作细则,报市生活垃圾分类办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生活垃圾分类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暂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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