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寻租的特点:
一是依托职务便利,主要聚集在管人、管事、管钱的政府职能部门。拥有这方面职能的政府部门,其内部官员容易借助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一些企业、个人为了违规获得政府审批审核通过,考虑委托关系开后门,助长了这些不法行为。
二是借力体制改革,“官商勾结”寻租。个别政府官员利用体制转型时的漏洞,积极钻政策空、打擦边球,将权力寻租的行为落在企业改制重组等上面,通过“官商勾结”,从中谋取一系列的资金和福利。
为了减少权力对公民的伤害,就必须厘清什么是公共权力,什么是公共权利。在此情况下,我国亟须完善权力制衡机制,即利用一种权力去约束或制衡另外一种权力。该模式既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有效控制了另外一种权力,能有效地控制以权谋私。
其次,政府要适度实施干预,消除寻租市场租金。反寻租的关键在于政府的适度干预,只有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才能利用规范的法律来制约权力寻租。将部分权力下放到市场,要从反寻租入手,不断提升寻租成本的公开化、竞争化。
此外,建立官员的行政问责网络制度体系也能有效约束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让官员对于寻租行为望而却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