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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森林防火条例

东莞市森林防火条例

更新时间:2023-07-19 10:29:38

东莞市森林防火条例

我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为切实加强森林特别防护期内野外火源管理,防止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防范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一、 森林高火险期

  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 森林高火险区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高火险期和森林高火险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 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 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 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 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 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 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 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0769-22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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