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确定为称职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责任心一般,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