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红十字会是一种医疗慈善机构,1863年2月9日由瑞士慈善家杜南首创。初名“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80年改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1864年8月22日在日内瓦签订了第一个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概括地将1863年国际会议决议用国际公约的形式固定下来。
国际红十字会从此正式成立。
国际红十字会的世界性组织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协会以及各国的红十字会。总部设在日内瓦。国际红十字会现有成员国139个。国际红十字大会是:“国际红十字会”的最高审议机关。国际红十字大会成员包括各国红十字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协会和日内瓦公约缔约国政府的代表。
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国际红十字会的重要问题;协调国际红十字会的工作步调;对有关红十字公约提出建议,修改国际红十字会章程等。大会通常4年举行一次,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是国际红十字会常设委员会,常委会由7人组成。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总部设在日内瓦。
中国红十字会1912年1月15日加入国际红十字会成为其中一员。1919年加入红十字协会。中国政府和红十字会代表曾多次参加国际大会,与国际红十字会各方面进行友好合作。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8号
邮政编码:100007
电话Tel:(8610) 84025890
传真Fax:(8610)64060566
红十字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加红十字举办的活动;
(五)完成红十字组织交办的任务;
(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七)有对各级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红十字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
(中国红十字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国家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基层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
第五条 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成人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青少年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5元。
第六条 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单位职工人数200人以下的,年度会费不超过300元;200-5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500元;500-1000人的,年度会费不超过1000元;1000-2000人,年度会费不超过1500元;2000人以上的,年度会费不超过2000元。
第七条 具有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双重身份的单位,在单位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同时,个人会员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
第八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愿缴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并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个人会员会费应由个人负担,不得由所在单位支付。
团体会员会费,应从企业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开支。
第十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基层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20%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80%留本级红十字会。县、地、省级红十字会应将收缴会费的30%逐级缴纳上一级红十字会,70%留本级红十字会。
省级红十字会向总会缴纳会费的时间,应在当年12月底以前。全国性行业建立的行业红十字会,比照省级红十字会的比例和做法,向总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应用于开展与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的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须经各级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或办事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建立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要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将年度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情况报上一级红十字会。对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开展好的红十字会,上一级红十字会应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4日制定的《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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