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境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规范流域开发、利用、治理等活动,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赤水河流域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及流域内的生产、生活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赤水河流域,是指我省境内赤水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赤水河流域保护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与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促进流域生态环境改善。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行政区域管理应当服从流域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赤水河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邻省的沟通协调。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赤水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赤水河流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赤水河流域保护实行责任制,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赤水河流域保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