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规定:
1.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餐饮服务有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4.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完成培训后,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核。
5.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在从事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前,应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6.餐饮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成绩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3年,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7.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机构、培训方式以及考核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培训和考核。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情况。培训档案建立和记录情况纳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