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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证据效力顺序

七种证据效力顺序

更新时间:2023-09-12 09:22:34

七种证据效力顺序

依照效力顺序,依次是: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补充】法律也是不断修改完善的,所以后来又增添了一种: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增加此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条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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