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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几年

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几年

更新时间:2023-06-27 08:48:12

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几年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规定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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