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下列标准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补助到下列标准,居住西安市城区的为100元;居住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区和县级市区的为85元;居住其它县镇(含各类家在农村的职工)为70元。
二、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计算办法: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是指职工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除以供养人口数。全部收入包括职工及在家生活已就业子女的各类工资、奖金、物价补贴等;家居家村的则包括农牧渔业、种植业等多种经营的家庭收入。
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用,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各单位对低收入职工进行困难补助时,应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注意发挥职工的民主监督作用,妥善解决好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