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主要负责诉讼指导、立案审查、司法确认、诉前财产保全、立案阶段调解、诉讼费缴纳及办理退费、司法救助、查询、咨询、法官联络、材料收转、判后释疑、申诉、申请再审、信访接待、投诉举报等服务群众和服务审判工作,为当事人提供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的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
第二条 对来访人员有关法律程序方面的法律咨询予以解释和答复,并根据来访人员的需要,提供相关宣传材料,告知权利义务,进行诉讼风险提示。
第三条 负责接收本院正在审理、审查和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交的各类诉讼材料,及时通知相关人员领取,并做好转交移送工作。
第四条 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应对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做好登记;根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规定,对信访人进行思想疏导、劝解,对反映情况属实的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第五条 来访人员要求对本院裁判的案件进行判后答疑的,由诉讼辅导室工作人员汇同审判法官进行。
第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便民服务设施,为来访人员提供便利服务;设置残障设施,开通绿色通道,为老弱病残孕和涉民生案件优先办理各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