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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通风的气流组织的要求

事故通风的气流组织的要求

更新时间:2023-09-16 06:58:02

事故通风的气流组织的要求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

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

  

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物,所放散的可燃气体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宜设置事故送风系统。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事故发生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

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与可能火花溅落点的间距应大于20m。  

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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