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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籍纸质档案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学籍纸质档案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9-29 19:18:33

义务教育学籍纸质档案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也是加强学校管理、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为此,特就我校学生纸质档案管理工作做制度如下:

一、 学校成立学生纸质档案管理小组。

小组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级部领导和学籍管理员任组员。

二、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记载务必做到及时、真实、整洁、齐全。

三、在校学生,必须建立学生纸质档案。

(一)新生入学注籍

1、新生入学按区教体局的招生规定,本着按户籍,居住区域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当年毕业生名单,然后学校按名单建立新生档案,确保准确无误。

2、学校将入学新生按区教体局要求如实注籍上报,严禁推迟和重复建档。

3、借读生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a、学生全家户口簿及复印件;

b、学生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c、学生父母双方居住证及复印件;

d、学生父母双方的务工证明和3——6个月的工资证明

或个体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e、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或房屋所在单位或村或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和租房合同;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调动、家庭迁居或其它特殊情况,学生需要转学者,区内学校需要居住证明加盖二级印章后方可办理转学。由转出学校打印转学证及转学回执,到接收学校,再到区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盖章;把回执单复印1份共2份给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再在转学证上盖章,最后到区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盖章后复印1份后给接收学校。区内学校转学的需要转出学校开居住证明加盖二级印章后方可办理转学。区外转学须经区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转学证明或接收证明上至少有学校及县市区教育局盖章。严格按照区教体局的规定执行。

2、转学一般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联系办理。对于学期中途转学,学校和区教体局应根据家长或监护人单位证明和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从严控制。家长办理转学时必须带家长身份证和全家户口本。

3、属正常转学的学生、户口、居住所在地的学校不得拒收。接收的转入学生,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留级。

4、学校凭学生档案转学证明接收转入学生。

三、休学、复学

1、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区、市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历、住院收据或保险公司索赔证明,学校意见、中心校核准,报区教体局审批后,可准予休学。

2、需要休学的学生应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在休学期满前半月内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期从批准之日算起。

3、学生休学期满,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学校申请复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学生在休学期间,坚持自学经考试达到原年级成绩者,可随原班就读。

(四)毕业

1、学生修业期满,经考试或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2、义务教育证书证必须由区教委审定、编号、验印方为有效。

(五)注销学籍

学生死亡,应及时向区教体局报告,并注销其学籍。

四、学生转学、修复学等手续要完整归入纸质档案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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