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称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起草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
(三)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垦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理,保护基本农田,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垦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四)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全市权属纠纷调处,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五)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产权管理。
(六)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方案编制、审核、报批;负责旧城改造收回土地的审核报批及其地上建筑物拆迁量的审核工作。
(七)编制、实施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算拟定各类建设用地的供地地价标准和出让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拟定征用和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
(八)负责全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负责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管理。
(九)依法管理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标投标和拍卖;监督、指导采矿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依法管理地质矿产勘查,组织矿产资源储备评审、认定及其登记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
(十一)做好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规费征收,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