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 第一组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原件 证明目的:杨宋氏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证明目的:驾驶员合法驾驶车辆,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高兴峰。第三组证据:保险单复印件 证明目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四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目的: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等情况;原告与被告吴建国的责任划分,事故中被告吴建国倒车时疏于观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无责。第五组证据: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病历、出院证。证明目的:事故发生后原告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详细情况,住院治疗共计35天,陪护2人(有身份证复印件)。第六组证据:伤残鉴定报告 证明目的:原告构成Ⅷ(8)级伤残、出院后的护理期限(2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第七组证据:新蔡县练村镇土楼村民委员会、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办事处人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张新风证人证言。证明目的:原告杨宋氏虽为农业户口,但已在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8号院4号楼1单元2601号居住多年,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消费地均为城镇;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第八组证据: 原告杨宋氏医疗费票据、医疗费用清单、交通费等费用票据、鉴定费(含检查费)票据。证明目的:证明原告杨宋氏花费医疗费为37531.14元;原告及陪护人员因就医治疗、办理相关事宜而实际支付的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000元;鉴定费(含检查费)19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