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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防火规范

石油库防火规范

更新时间:2023-09-17 02:00:43

石油库防火规范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一、一般规定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二、 防火防爆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库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石油库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三、 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5.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6.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四、 消防管理

  石油库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五、消防设施配置

  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六、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七、 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2.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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