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惟一征收主体原则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2.征收法定原则
税务机关的一切征税及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向人们收税。征收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税权法定。税权法定是指税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都是法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处分税权。
(2)税种法定。税种法定是指经法律设定或法律授权行政法规设定并开征的税种。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增减改变税目,调高或降低税率,未经法定批准程序,加征、减征或免税,由此而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否则,除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应补征应征未征的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征税法定。征税法定是指税收的征收程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纳双方必须遵照执行。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4)禁止对税法作扩大解释。除立法解释外,不能作扩大或类推解释。
3.税款优先原则
税款优先原则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税款处于优先地位。税款优先原则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或被留置权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