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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更新时间:2023-07-16 12:42:58

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附:《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 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20条细化标准》 

1. 消除D级危房。新建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2.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护栏坚固。

3.教室和宿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

4.教学用房室内采光良好,照明设施完善,光线充足。

5.学生1人1桌1椅(凳)。

6.按国家标准配置满足教学需求的黑板。

7.设置旗台、旗杆,按要求升国旗。

8.具备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利于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体育活动。

9.因地制宜设置满足校园安全需要的围墙或围栏。

10.新增图书为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正版图书,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和图书使用频率合理确定。

11.有可供开展多媒体教学的教室。

12.学生宿舍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3.寄宿学生每人一个床位,消除“大通铺”现象。

14.寄宿制学校或供餐学校具备食品制作或加热条件。

15.配备开水供应设施设备。

16.有条件的地方,新建校舍一般设置水冲式厕所。厕位够用,按1:3设置男女蹲位。旱厕应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

17.除特别干旱地区外,寄宿制学校应设置淋浴设施。

18.配置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标志。

19.在校门、宿舍等关键部位安装摄像头和报警装置。宿舍区配备急救箱。

20.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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