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官,官名统称。宋朝诸州府录事参军(简称录事)、司户参军(简称司户)、司理参军(简称司理)、司法参军(简称司法)等统称。
录事掌本州府官府庶务,纠察诸曹稽违及州院或府院户婚狱讼; 司户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或分典狱讼; 司理掌司理院狱讼,审讯刑事案件; 司法掌检详法律,审议判决案件。
开封府则置司录、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及士曹参军。
徽宗崇宁三年(1104),改置士、户、仪、兵、刑、工六曹参军。
大观二年(1108),令诸州依开封府例置曹官。政和二年(1112),以选人通仕郎以下任曹官者为掾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