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期国债期货交割条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b.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c.合约到期月份剩余期限为6.5至10.25年。
10年期国债期货交割流程
(1)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请,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
(2)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
(3)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4)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5)客户持仓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一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6)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7)双方未能在规定限期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10年期国债期货交割结算
(1)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卖方交割申报当日的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合约最后交易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2)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X(交割结算价X转换因子+应计利息)X(合约面值/100元)
(3)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承担托管费。